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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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字號:
高市消防預字第0920015574號
發文日期:
92/11/21
要  旨:
檢送「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乙種
主    旨:檢送「耐熱電線電纜認可基準」乙種,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內授消字第○九二○○九四一二九一號
          函辦理。

附    件:壹  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  適用範圍: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信號、標示燈及控制回路所使用之耐熱
              電線電纜,適用於 60V  以下之電壓者,其構造、材質與性能等技術
              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  用語定義:
           (一) 電線:主要構造由導體及絕緣體組成者稱之。
           (二) 電纜:主要構造由導體、絕緣體及被覆組成者稱之。
           (三) 導體:用於導通、傳導電流之金屬。
           (四) 絕緣體:與導體成同心圓狀包覆於導體上,具有高電阻低導電度,
                並能有效阻絕電流傳導之材料。
           (五) 被覆:單芯者在絕緣層外以同心圓包覆絕緣體者;多芯者為在芯線
                絞合後之最外層包覆。
           (六) 低煙無鹵 (LSHF) 被覆:材料具有低發煙性,僅含微量鹵素成分,
                並需通過高難燃無鹵性試驗。 (LSHF:Low Smoke and Halogen F-
                ree)
           (七) 填充材料:通常用於二芯線以上電線電纜各芯線絕緣體間之間隙之
                填充。
           (八) 計算截面積:以計算方式表示電線電纜單芯導體之截面積,計算式
                             2
                為:A=n×π D /4;其中 A  代表計算截面積;n 代表組成單芯之
                股數;D 代表單股導體之直徑。
           (九) 標稱截面積:計算截面積之概約整數值,如附表一所示。
           (一○) 單線:導體截面為圓形之單條電氣用軟銅線者稱之。
           (一一) 絞線:導體由多條材質相同、線徑相等之軟銅線依同心圓狀絞製
                  或直接集合絞製者稱之。
          三  構造:
              耐熱電線電纜應由導體、絕緣體、被覆及所需之填充材料或金屬配件
              所組成。
          四  材質:
           (一) 導體:應使用中國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1364  裸軟銅單電線
                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二) 絕緣體:應使用 PVC (聚氯乙烯) 、PE (聚乙烯) 、XLPE (交連聚
                乙烯) 混合物、EPR  (乙烯丙烯橡膠) 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三) 被覆:應使用 PVC (聚氯乙烯) 、PE (聚乙烯) 、氯丁二烯混合物
                、低煙無鹵材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五  檢測及試驗方法:本基準未規定之部分則依 CNS689  (塑膠絕緣電線
              電纜檢驗法)  之規定辦理。
           (一) 外觀檢查:
                外觀應無瑕疵、外傷、銹蝕、裂痕、汙損或接點,並且檢查表面之
                印字標示及標示距離是否正確。
           (二) 構造檢查:
                1 以目視法檢測芯線數及組成單芯導體之股數。
                2 絕緣體及被覆體之最小厚度應在其平均厚度 (量測三處以上之平
                  均值) 之 80 %以上
                3 非壓縮絞線之單股導體及單線直徑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8mm2
                  以上圓形半壓縮導体時應在附表一之外徑值乘以 0.97±2%之範
                  圍內;8mm2  以上圓形全壓縮導体時應在附表一之外徑值乘以 0
                  .91±3%之範圍內。
           (三) 導體電阻試驗:
                應達到附表一之標準值。
           (四) 耐電壓試驗:
                需能耐附表一所列之試驗電壓 1  分鐘以上無異狀。但單股導體之
                直徑在 5mm  以上或單芯之導體標稱截面積在 22mm2  以上者,應
                實施水中耐電壓試驗。
           (五) 絕緣電阻試驗:
                實施常溫 (20℃) 及高溫 (75℃) 絕緣電阻試驗後,應達到附表一
                之標準。
           (六) 絕緣體及被覆體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
                依表一實施,應達到附表三之標準。
           (七) 絕緣體及被覆體耐老化性試驗:
                依表二實施,應達到附表三之標準。
           (八) 耐油性試驗:
                聚氯乙烯絕緣體耐油性試驗之油溫及浸泡時間分別為 85 ℃±3 ℃
                及 4  小時,聚氯乙烯被覆體為70℃±2 ℃及 4  小時;氯丁二烯
                被覆體耐油性試驗之油溫及浸泡時間分別為 120℃±2 ℃及 18
                小時, (若被覆體之材質為聚乙烯或低煙無鹵材料,則該電線電纜
                不得用於油氣之環境,但經通過耐油性試驗 (合格判定比照附表三
                聚氯乙烯被覆之標準) 者不在此限) 。
           (九) 難燃性試驗:
                由完成品截取長約 300 mm 之試樣,使其與水平面成 60 度傾斜放
                置,於其下端約 20mm 處以火焰長度約 50mm 之酒精燈或火焰長度
                約 130 mm 之火本生燈烘烤30秒至燃燒後緩慢移走火焰,測出電線
                電纜火焰自然熄滅之時間,該試件應於移走火焰後 60 秒內自然熄
                滅。
           (一○) 耐熱試驗:
                  1 試樣係取三段長 1.3  公尺之電線分別進行三次試驗,如圖 1
                    所示 (供試電線電纜之外徑未滿 15mm 者採用圖 1-1,15 mm
                    以上未滿 30mm 者採用圖 1-2,30 mm 以上者採用圖 1-3) :
                    利用固定夾或直徑 1.6  公釐金屬線繞兩圈裝置於真珠岩或同
                    等以上材質 (300mm╳300mm╳10mm  厚)。
                  2 絕緣電阻試驗法:單芯線之試驗係將被絕緣導體與固定之金屬
                    線或遮蔽金屬之間;兩芯線以上者,被絕緣導體與固定之金屬
                    線或遮蔽金屬之間,及被絕緣導體相互之間,使用直流 500
                    伏特的高阻計測定之,其絕緣電阻須在5 0MΩ以上。
                  3 耐熱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熱爐之構造如圖 2  須符合 CNS11227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
                      試驗法規定之加熱爐構造,其加熱爐溫升曲線如圖 3  所示
                      。
                  (2) 加熱爐未插入試樣加熱時,須保持 380±38℃,15  分鐘以
                      上。
                  4 耐熱試驗之加熱方法:試樣插入如圖 4  之位置後,依據加熱
                    爐溫升曲線之 1/2  進行加熱 15 分鐘,加熱期間之溫度容許
                    裕度為±10%。 (但電纜完成外徑小於 15mm 時,得依下列方
                    法加熱,試樣插入如圖 4  之位置後,5 分鐘內爐內溫度必須
                    達到 300℃以上,並能繼續保持 10 分鐘。)
                  5 爐內溫度使用k型熱電偶,CNS5534 [熱電偶] 標準中所規定之
                    CA  熱電偶及使用自動記錄計,依圖 4  位置測定之;試驗時
                    以 B  點隨時間量測並紀錄之溫度曲線作為爐內溫升曲線,並
                    以此判斷爐內溫度是否符合圖 3  之加熱溫升曲線。
                  6 於加熱中施加 250  伏特 (或以上) 之交流電壓時,不得發生
                    短路現象。
                  7 加熱中,單芯線者,於被絕緣導體與固定之金屬線或遮蔽金屬
                    之間;二芯線以上者,於被絕緣導體與固定之金屬線或遮蔽金
                    屬之間及導體相互之間,使用 500  伏特高阻計每五分鐘測定
                    一次,其值應在 0.1MΩ 以上。
                  8 加熱試驗後,真珠岩板突出之供試電線之被覆部份,燃燒部分
                    不得超過 150  公釐以上。
           (一一) 高難燃無鹵性試驗:
                  1 多條電線電纜垂直燃燒試驗:
                  (1) 試驗環境:
                      燃燒試驗應在自然通風之室內或密閉空間內實施,電纜之燃
                      燒效果及燃燒器火焰不得受過大之外部氣流或人為氣流之影
                      響。
                  (2) 試驗設備:
                      梯架:應為金屬製垂直式梯架,其高 2400mm 、寬 300mm
                        、深 75mm ,自底部 150mm  處起,每 300mm  間隔設置
                        橫梯,如圖 5  所示,梯架底部得以螺栓固定於水平淺盤
                        作為支撐。
                      火源:測試火源由一帶狀燃燒器產生,構造如圖 6  所示
                        ,其燃燒所使用之燃料為丙烷或天然氣並混合適當之空氣
                        以產生長 380mm  之火焰。距中央試樣表面約 3.2mm  內
                        位置 (但不得碰觸試樣) 之溫度應在 815℃以上,另燃燒
                        器應水平安裝,噴口距電線電纜試樣之表面約 75mm ,其
                        噴口中心平面高度距梯架底部高約 600mm,如圖 5  所示
                        。
                  (3) 試驗方法:
                      試驗時取與梯架等長之電線電纜成品自梯架之中央處以 1/2
                      線徑之間距向兩側單層排列直到試樣之橫寬達 150mm  以上
                       (條數依下式計算) ,試樣得以細金屬線綁住以固定。以前
                      述之帶狀燃燒器火焰持續燃燒 20 分鐘後關閉火源,讓試樣
                      自然燃燒至熄滅後,自燃燒器位置 (即距梯架底部 600mm)
                      起算量出上方電纜最大燃燒碳化長度。
                      電線電纜取樣條數計算:

                                D
                      nD+ (n-1) ─≧150
                                2
                      D :電線電纜完成外徑
                      n :電線電纜取樣條數
                  (4) 合格判定基準:
                      燃燒碳化長度小於 1800mm 者 (即未達到梯架頂端) 為合格
                      。
                  2 發煙濃度試驗:
                  (1) 試驗設備:
                      構造:如圖7所示,或類似之構造。
                      試驗箱:內側需經施加防腐蝕處理。
                      輻射加熱爐:具有開口部直徑 76mm 之電氣爐。
                      試料夾具:能容易裝拆試料,並能於長 65 mm、寬 65mm
                        之範圍內進行充分加熱。
                  (2) 試樣取料:
                      試料為與被覆體或電線絕緣體相同之材料,其尺寸為長 76
                      mm、寬 76mm 厚 0.5mm±0.1mm 之薄片,加熱表面以外部分
                      以鋁箔包覆之。
                  (3) 試驗方法:
                      將試料置放在試料盒內,背面用與試料尺寸相同之石棉板支
                      撐固定,試料供試驗用之暴露面積為 65mm×65mm ,採輻射
                      加熱方法,對試料中央部直徑約 38mm 之範圍,以 2.5W/cm
                      2 之熱輻射加熱,持續 20 分鐘,加熱期間測出最小透光率
                      ,每一材料需測試三次。
                  (4) 發煙濃度計算:

                          V          100
                      Ds=───log  ──
                         A×L     10 T

                      DS:發煙濃度
                      V :試驗箱內容積  (mm3)
                      A :試料之加熱表面積 (mm2)
                      L :光軸長度 (mm)
                      T :光之最小透光率 (%)
                  (5) 合格判定基準:
                      發煙濃度測試三次平均值在 150  以下者為合格。
                  3 燃燒時釋放氣體之酸度試驗:
                  (1) 試驗設備:
                      構造:如圖 8  至圖 12 所示,所有配件之組裝皆須緊密
                        無洩漏,石英玻璃管與第一收集瓶,及第一收集瓶與第二
                        收集瓶之距離越短越好。
                      管狀火爐:管狀火爐之有效長度須在 500ml  至 600ml
                        間,內徑應在 40mm 至 60mm 間,並配備可調式電熱系統
                        。
                      導管:火爐包含一個用二氧化矽裝置之防火導管用以抵抗
                        腐蝕氣體之作用,導管與管狀火爐成同心圓配置,二氧化
                        矽管之內徑在 32mm 至 45mm 間,原間隙為僅供熱膨脹之
                        裕度,導管入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 至 200mm  間,出
                        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 至 100mm  間。
                      燃燒皿:材質使用瓷器、融合石英或皂石,長度為 45mm
                        至 100mm,寬度為 12mm 至 30mm ,深度為 5mm  至 10m
                        m ,安裝位置如圖 8  所示,每只燃燒皿僅能在破裂或換
                        新前使用三次。
                      氣體收集裝置:氣體在導管出口通過一個裝滿 990ml  至
                        100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 (如圖 9  所示) ,或兩個各裝
                        45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水之 PH 值應介於 5  到 7  之
                        間,導電度應低於 1.0μs/mm,收集瓶 (當使用兩收集瓶
                        時為第一個收集瓶) 應裝磁性攪拌器以產生渦流使燃燒氣
                        體較易溶於水中。另導管應浸入水中 100mm  至 120mm
                        深。
                      空氣供應系統:為因應導管內徑之差異並確保管內空氣流
                        量達約 20ml/mm2/h ,空氣量之供給可在 15L/h (公升/
                        小時) 至 30L/h  的範圍內調整,其調整係以調整針型閥
                        及觀察流量計以控制流量穩定,流量 (ρ) 由下式計算,
                        並依下列三種方法擇一供給高純度空氣。

                        ρ=0.0155D2 L/h  [D:導管內徑 (mm) ]

                        方法一:使用壓縮空氣鋼瓶,空氣由燃燒管前端注入 (如
                                圖10) 。
                        方法二:使用於試驗室加壓之空氣,空氣經過濾後由燃燒
                                管前端注入 (如圖11) 。
                        方法三:使用經適當過濾之試驗室環境空氣,利用裝置於
                                系統最末端之吸氣泵使空氣和燃燒後氣體之混合
                                氣通過收集瓶 (如圖12)
                  (2) 量測設備:
                      分析天平:精密度達±0.1mg 。
                      酸鹼計:精密度達±0.02,並有適當之探針。
                      導電度計:量測範圍應介於 10-2  至 102μs/mm  間。
                      碼表。
                  (3) 試料狀態:
                      試料應置於溫度23±2℃及濕度 50±5 %之狀況下至少 16
                      小時。
                  (4) 試樣取料:
                      取與電線絕緣體或被覆體相同之材料,切成碎片,稱重 100
                      0mg±5mg,試料數三個。
                  (5) 試驗方法:
                      試料之重量應在±1mg 之誤差範圍內,並平均置於燃燒皿
                        內。
                      進氣應以針狀閥調整至 0.0155D2 L/h±10 %之流量,並
                        於測試全程中保持穩定。
                      溫度應以熱電偶量測,熱電偶並應有適當防止腐蝕之保護
                        ,並安裝於管內火爐中央。
                      裝好試料之燃燒皿應快速置入管中之有效區域,同時計時
                        器開始計時,燃燒皿與有效加熱區之出口端之距離應不得
                        小於 300  公厘,燃燒皿所在位置之溫度不得低於 935℃
                        ,距燃燒皿 300  公厘上風處之溫度不得低於 900℃。
                      火爐應保持燃燒及進氣之狀況 30 分鐘。
                      酸鹼值及導電度應於上述程序完畢後量測,量測前收集瓶
                        應加蒸餾水補充至 1000 ml (如果使用兩個收集瓶,則兩
                        個收集瓶應倒在同一個燒杯內並加蒸餾水至 1000ml)  。
                      移去燃燒皿後,導管全長應於 950℃以鍛燒法清洗。
                  (6) 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
                      酸鹼計之歸零校正:
                        酸鹼計應以原廠提供之方法歸零校正。
                      溶液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
                        溶液之酸鹼值應於室溫量測,酸鹼值所示之讀數應為經自
                        動溫度補償換算後之數值,該自動溫度補償元件應內建於
                        酸鹼計中。
                  (7) 合格判定基準:
                      應實施三次測試,並計算平均值及變異數,如果變異係數
                        大於五個百分比則應加做三個測試,並計算六個測試之平
                        均值,三次 (或六次) 酸鹼值 (pH值) 之平均值應不小於
                        4.3 ,導電度不大於 10μs/mm 者為合格。
                      變異係數之計算:
          六  標示:
           (一) 耐熱電線電纜須於表面以不易磨滅之方法連續標示下列事項:
                1 耐熱試驗所施加之電壓值。
                2 耐熱溫度 (380 ℃或 300  ℃ (限外徑 15mm 以下) ) 。
                3 HR-C V F
                  HR: Heat-Resistant
                  HR後第一位英文字:代表絕緣體之材質 (交連聚乙烯 (XLPE) :
                  C ;聚乙烯 (PE) :E ;聚氯乙烯 (PVC) :V; 乙烯丙烯橡膠 (
                  EPR) :P)
                  HR後第二位英文字:代表被覆體之材質 (交連聚乙烯 (XLPE) :
                  C ;聚乙烯 (PE) :E ;聚氯乙烯 (PVC) :V; 氯丁二烯:N;低
                  煙無鹵:L)
                  HR後第三位英文字:代表扁平型 (Flat)
                4 單芯導體之標稱直徑或截面積及芯線數。
                5 製造廠商或商標。
                6 製造年份。
                7 型式認可號碼。
           (二) 標示範例:
                250V 380℃  HR-CVF  mm (或mm2) ×  C  廠牌  製造年  型式認
                                                                    可號碼
                ──  ──  ───  ────────  ──  ───  ───
                 1     2      3          4             5      6        7
           (三) 標示距離:每隔 1000mm 以內標示一次。
          貳  型式認可作業
          一  型式區分:
              耐熱電線電纜依構造分為絕緣電線型及電纜型兩種,絕緣電線型係指
              導體上被覆絕緣體者,其型式之區分係依表三之各項要件區分型式,
              但完成外徑之型式區分範圍是以供試樣品之最大尺寸為該範圍認可之
              上限尺寸;電纜型則係指導體上被覆絕緣體,多芯絞合,或平放再押
              出外被覆,其型式之區分係依表四之各項要件之分類區分型式,其完
              成外徑型式區分範圍之認可同電線型。
          二  型式試驗之樣品:
              申請人應填具規格明細表,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所抽選之
              規格製作長度 100m 以上之電線電纜 3  軸 (型式變更時亦同) 作為
              樣本 (每一型式以抽選該型式之一種電線電纜規格為原則) ,各試驗
              項目及所需樣品數如下表 (表五) 所示。
          三  型式試驗方法:
              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四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 符合下揭五、 (一) 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除符合前揭 (二) 之規定得進行補正試驗外,任一單項試驗不合即
                判定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五  補正試驗:
           (一) 型式試驗中之外觀、構造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參、外觀
                、構造檢查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
                試驗。
           (二) 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為 1 (整) 軸,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
                行。
          六  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七  型式認可申請書、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紀錄表 (廠內試驗紀錄
              表) 格式如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八  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對於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 (如加熱爐) 者,得
              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 (構) 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
              約。
          參  外觀、構造檢測缺點判定表
              外觀、構造檢測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下表 (表六) 之
              規定判定。
          肆  品質管理監督作業
          一  自主品質管理
           (一) 成品檢查:取得型式認可後,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實施構造檢
                查、耐電壓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熱試驗,以檢查其性能及品質
                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且檢查記錄至少
                應保持三年,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檢測機構出具成品
                檢查紀錄。
           (二) 型式檢查:取得型式認可者,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六 (耐熱電線電纜
                型式試驗紀錄表) 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型式試驗,以確認其產品是否
                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可書之規定,其型式試驗結果應每
                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提出
                。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亦應提出說明,進口廠商亦應比
                照辦理。
          二  監督品質管理項目:
           (一) 申請生產流水編號:
                1 生產廠商於接獲訂單後,於生產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
                  申報該批電線電纜之規格、製造廠地址、生產起迄期限 (若有庫
                  存品時詳列生產年份及數量) 、交貨日期、訂購者等資料,俟取
                  得生產流水編號後始得開始生產,當交貨日期有變更時,生產廠
                  商應主動通知該機構。委辦機構應於生產廠商提出流水編號之申
                  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流水編號之核發。
                2 委辦機構應將生產流水編號及其對應之相關資料公告於電子網站
                  上供消費者及地方消防機關查詢,此生產流水編號及其生產相關
                  資料亦應於該電線電纜完成安裝後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時
                  向地方消防機關提出作為備查文件。
           (二) 工廠抽樣檢驗或市場購樣檢驗:為確保取得型式認可者之產品品質
                管理與維護,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工廠抽
                樣檢驗或市場購樣,其試驗費用由受檢人負擔。
                1 檢查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經抽購樣之電線電纜樣品,應依下表 (七) 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實施檢查,有關試驗方法則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
                  法之規定辦理,其試驗之結果依附表七 (抽購樣試驗紀錄表) 填
                  寫。
                2 檢查之合格判定:準依本認可基準-貳、型式認可作業-四、五之
                  規定辦理。
                3 對於國外進口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 (如加熱爐) 者,得借
                  用具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 (構) 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
                  或契約。
           (三) 限期改善: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
                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合格者,註銷其型式認可
                號碼,生產者並應回收售出品。
                1 抽購樣檢驗結果不符規定。
                2 廠內型式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3 借用試驗設備之同意書或契約過期、取消或失效。
                4 未按期提出廠內型式檢查報告書。
                5 拒絕抽樣檢驗者。
                6 若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機構依生產廠商申報流水號時所提之生產
                  資料,於交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派員至生產工廠而未能取得申報
                  規格之電線電纜樣品時。
                7 其他違反本基準之規定。
           (四) 工廠會同檢查:為確保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品質管理維護體制,中央
                主管機關得自行派員或指定委辦機構不定期至工廠進行查核,查核
                項目包括品質管理狀況、完成品品質及測試儀器設備等。
          伍  主要試驗設備
          ┌──────┬───────┬────────────┬──┐
          │試驗儀器名稱│用          途│規                    格│數量│
          ├──────┼───────┼────────────┼──┤
          │千分卡 (分厘│導體構成      │0~25 mm (精度0.001mm)  │  2 │
          │卡)         │              │                        │    │
          ├──────┼───────┼────────────┼──┤
          │游標卡尺    │直徑、長度量測│0~200mm (精度0.05mm)   │  2 │
          ├──────┼───────┼────────────┼──┤
          │電子天秤    │秤重          │精度 0.1mg              │  1 │
          ├──────┼───────┼────────────┼──┤
          │厚薄規      │絕緣、被覆體厚│0~10mm  (精度0.01mm)   │  2 │
          │            │度            │                        │    │
          ├──────┼───────┼────────────┼──┤
          │耐燃耐熱試驗│耐熱試驗      │840 ℃/30 分 380℃/15 分│  1 │
          │裝置        │              │                        │    │
          ├──────┼───────┼────────────┼──┤
          │馬錶        │耐熱試驗計時  │最大刻度:60分          │  2 │
          ├──────┼───────┼────────────┼──┤
          │高阻計      │絕緣電阻試驗  │1MΩ~103MΩ            │  1 │
          ├──────┼───────┼────────────┼──┤
          │CA熱電偶    │耐熱試驗溫度量│K 型                    │  2 │
          │            │測            │                        │    │
          ├──────┼───────┼────────────┼──┤
          │溫度自動紀錄│耐熱試驗溫度紀│0 ~1200℃              │  1 │
          │器          │錄            │                        │    │
          ├──────┼───────┼────────────┼──┤
          │交流耐壓機  │交流耐電壓試驗│20 kv                   │  1 │
          ├──────┼───────┼────────────┼──┤
          │導體電阻試驗│導體直流電阻試│1mΩ~60Ω              │  1 │
          │器          │驗            │                        │    │
          ├──────┼───────┼────────────┼──┤
          │雙電橋      │導體單線導電率│0.1mΩ                  │  1 │
          │            │試驗          │                        │    │
          ├──────┼───────┼────────────┼──┤
          │拉力試驗機  │抗拉強度、伸長│10~90kgf               │  1 │
          │            │率、殘率試驗  │                        │    │
          ├──────┼───────┼────────────┼──┤
          │老化爐      │老化試驗      │最大刻度 200℃          │  1 │
          ├──────┼───────┼────────────┼──┤
          │耐油試驗    │耐油試驗機    │最大刻度 150℃          │  1 │
          ├──────┼───────┼────────────┼──┤
          │難燃試驗    │燃燒試驗      │--                      │  1 │
          ├──────┼───────┼────────────┼──┤
          │多條電線電纜│火焰溫度紀錄  │0 ~1200℃              │  1 │
          │垂直燃燒試驗│              │                        │    │
          ├──────┼───────┼────────────┼──┤
          │發煙濃度試驗│煙濃度試驗箱  │--                      │  1 │
          ├──────┼───────┼────────────┼──┤
          │燃燒時釋放氣│溫度紀錄器酸鹼│0 ~1200℃              │  1 │
          │體的酸度試驗│計導電度計    │pH  的精密度至±0.02    │  1 │
          │            │              │  -2                    │    │
          │            │              │10  到 102μs/mm        │  1 │
          └──────┴───────┴────────────┴──┘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18 期 22-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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